和合机构投诉意见指引—深圳市光明新区和合社工服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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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pmo653cc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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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18-11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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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合机构投诉意见指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制:行政部 审核:王刚 会签 :王刚、罗伟锋、黄金玲 批准:童志雄 文件编号: 版号: 页次: 制定日期: 和合机构投诉意见指引 **条 为促进机构同工高效地履行职责,保障服务对象投诉或意见的权利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机构行政部负责受理服务对象投诉或意见的调查、处理和反馈工作。 第三条 机构在网站上(www.gmhhsg.com.)设立投诉或意见处理邮箱:805129684@qq.com,公布投诉或意见电话:23242895广泛征求服务对象对机构或同工的意见和建议。 第四条 机构行政部负责对投诉或意见记录在案,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进行整改,并将落实与反馈情况进行通报。 第五条 受理投诉或意见的范围。对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均可投诉或提出意见: (一)同工违反专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的; (二)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管理规定的; (三)无故旷工的; (四)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产生严重冲突的; (五)其他投诉或意见内容。 第六条 投诉或意见处理方法可采用口头、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,但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或意见,一般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,机构行政部对投诉或意见提出者的身份、姓名予以保密。 第七条 机构行政部受理投诉或意见时,对投诉或意见者应礼貌、热情、诚恳、认真做好口头投诉或意见的记录和书面投诉或意见的接受、登记,分析投诉或意见材料,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。 第八条 机构行政部所受理的口头投诉或意见,要马上进行调查,尽可能当场作出答复;电子邮件形式的投诉或意见,要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解决;投诉或意见流程见流程图。 第九条 经查实的有效投诉或意见,按照机构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,告知投诉者。 |
附件1
和合社工服务中心投诉意见表
投诉人或意见人 | | 联系方式 | |
投诉单位或意见单位 | | 联系方式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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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部接收人 | | 接收时间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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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2.
和合社工服务
中心投诉意见公示表
投诉人或意见人 | | 联系方式 | |
投诉单位或意见单位 | | 联系方式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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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人 | | 公示时间 | |